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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先玉、田培海与汉中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铲平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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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罗先玉,女,出于1951年6月12日。申请人田培海,男,出于1949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汉中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宝元,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由被告汉中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先玉,田培海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4045.6元。申请人罗先玉,田培海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申请人汉中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后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申请人汉中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于2012年8月30日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于2013年8月29日进行拍卖,以1850万元卖出。至此被申请人汉中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履行本案,经申请人罗先玉,田培海确认对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拨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晏斌审判员:乐发波审判员:郑安宁

书记员: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