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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化花与余金财劳动者受害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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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化花,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略,农民。被执行人佘金财,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略,农民。

唐化花诉余金财劳动者受害责任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由余金财赔偿给唐化花各项经济损失23940.17元(余金财已支付10000元,予以抵付),尚欠13940.17元,由于余金财未自觉履行,唐化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余金财付给唐化花7000元尚欠6940.17元。经双方于2013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余金财从2013年10月25日起每月付给唐化花2000元,至将下欠的6940.17元及唐化花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共计7390.17元双方自行落实付清为止,故本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安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审判员:涂必明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张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