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远社,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甘溪镇袁湾村**. 被执行人罗云峰,男,汉族。住陕西省镇平县国税局家属院.
张选社诉罗云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做出来(2012)安汉民初字第01642号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罗云峰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0元。由于罗云峰未自己觉履行张选社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云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后罗云峰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张选社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选社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9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审判员:刘华审判员:涂必明
书记员:张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