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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来玉芳与关玉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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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来玉芳,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被执行人关玉清,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

申请人来玉芳与被执行人关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关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执行标的款25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玉清经本院催促,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淳

书记员:陈兴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