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荣田雅婷田毅飞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7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荣。申请执行人田毅飞。法定代理人杨荣。申请执行人田雅婷。法定代理人杨荣。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牛波,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荣、田雅婷、田毅飞每人征地补偿款7300元,合计219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7)咸秦民执字第00131-1号执行终结民事裁定书。2013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