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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韩某某与西关小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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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宁峰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西关小学。法定代表人师先亮,该小学校长。

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后,剩余44162元(含案件受理费5120元)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次执行费56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2162元,本案实际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8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沙连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