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燕,女,汉族,1965年1月1日生。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被告徐树森,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被告李志忠,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燕与被告刘小平、徐树森、李志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燕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燕与被告刘小平、徐树森、李志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晓燕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燕承担。
审判员:王建伟人民陪审员:李林奕人民陪审员:尚巧丽
书记员:常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