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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晓燕与刘小平、徐树森、李志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吴民初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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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晓燕,女,汉族,1965年1月1日生。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被告徐树森,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被告李志忠,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燕与被告刘小平、徐树森、李志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燕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燕与被告刘小平、徐树森、李志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晓燕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燕承担。

审判员:王建伟人民陪审员:李林奕人民陪审员:尚巧丽

书记员:常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