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世禄,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生。被告赵占彪,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世禄与被告赵占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世禄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世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段世禄负担。
审判员:武文明
书记员:屈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