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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段世禄与被告赵占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吴民初字第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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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世禄,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生。被告赵占彪,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世禄与被告赵占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世禄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世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段世禄负担。

审判员:武文明

书记员:屈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