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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相科与王和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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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相科,男,1937年2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北厢巷27号,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业银行单元楼二楼西户,下岗工人。申请执行人刘相科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和平偿还现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和平先后履行了26500元(含诉讼费1800元),下欠55300元及利息,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相科再次恢复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和平履行案款30000元。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相科申请执行的30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