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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3

王龙福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附带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渝一中法行赔初字第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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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龙福,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诗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友,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委托代理人廖东锋,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娜,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龙福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附带赔偿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6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中止诉讼,又于2013年12月12日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龙福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福撤回起诉。

审判长:邹萍代理审判员:李宜人民陪审员:王传清

书记员:陈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