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美玉出庭履行职务。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对陈某撤回上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12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伟代理审判员:汪礼滔代理审判员:陈娥
书记员:张江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