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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 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法刑初字第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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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东,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3)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理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亚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另有盗窃前科、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亚东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文偲昱

书记员:张灵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