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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XX、方X与高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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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XX。申请执行人方XX。被执行人高XX。

本院在执行方XX、方X与高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由于受伤尚未痊愈,行动不便,所以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身体痊愈后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楠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