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胡XX。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刘XX、胡XX、宋XX与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绍军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