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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XX与赵XX土地承包经营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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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赵XX。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金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