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赵XX。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金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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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赵XX。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金生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