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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X与康XX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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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X。被执行人康XX。

本院在执行康X与康XX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因执行标的物系需砍伐的榆树,该树树龄30多年,树头较大,周围除房屋及电线较多暂时无法砍伐,经申请人康X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绍军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