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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某与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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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2)开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贵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妻子孙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25********)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的5098110101XXXX5186账号内的存款1479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名称: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 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静波审判员:王文畅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