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2)开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贵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妻子孙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25********)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的5098110101XXXX5186账号内的存款1479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名称: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 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静波审判员:王文畅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