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婚姻家庭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的(2013)开靠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静波审判员:王文畅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