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调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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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调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