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存款6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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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存款69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赵广增
书记员:尹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