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老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