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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王秀昆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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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秀昆,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以(2010)灵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秀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秀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秀昆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