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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坤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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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坤,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