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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险峰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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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险峰,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险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宜刑终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险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险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险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险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