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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欣宝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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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欣宝,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濉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欣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欣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欣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欣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欣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