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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海涛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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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海涛,男,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海涛在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海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