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庆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6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程庆龙,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谯刑初字第0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庆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亳刑终字第0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庆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庆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庆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