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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玉斌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7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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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玉斌,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侯玉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玉斌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在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驾坡信用社开立有银行账户,本院遂于2013年5月20日依法从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驾坡信用社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马腾空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的本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41312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侯玉斌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