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新海,男。被执行人金全利,女。
本院在执行乔新海与金全利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乔新海与被执行人金全利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2012年5月31日前,被执行人金全利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三万元整,双方再无纠纷。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给了申请人30000元整,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20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郭宝平代理审判员:张奕鹏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