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旭,男。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旭与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05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于2011年12月自动履行金钱部分80000元,后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经将剩余机件部分(租赁物资扣件8529套、山型卡1546个)全部交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05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郭宝平代理审判员:张奕鹏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