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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利民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5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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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利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刘利民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南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至本院,其中案款及利息共计257346元,执行费376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257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0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郭宝平代理审判员:张奕鹏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