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雁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陕赔民申字第00185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财产部分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86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