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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淑华与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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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淑华,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淑华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5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淑华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马淑华支付1173609元整(已缴纳550000元),剩余623609元及其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3616元,共计62722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上述款前支付完毕后,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5367号民事判决书视为执行完毕,双方就商品房预约合同一案再无纠纷。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