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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与童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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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童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某与童某某离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童某某在5月25日前将20000元案款交至法院。二、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在8月底以前交至法院。现被执行人已经将20000元案款和1696元执行费交至法院,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