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拴光与乔加其、王鸿儒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0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拴光(又名王发光),男,汉族。被执行人乔加其(又名乔家琪)。被执行人王鸿儒,男,汉族,1950年3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拴光与被执行人乔加其、王鸿儒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拴光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09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1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乔加其、王鸿儒系外来我市务工人员,行踪不明,无法联系。考虑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小,而申请执行人王拴光所要求执行的系劳务费用,加之其生活困难,经本院研究决定,对其先行救助4094元。现已将该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拴光,对于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0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