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懿光。被执行人张海民。被执行人刘小利.
申请执行人闫懿光与被执行人张海民、刘小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海民、刘小利未能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懿光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懿光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80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