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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军华与张双年、张双全、张亚琴、张亚文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雁民执字第00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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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军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双年,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双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亚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亚文,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军华与被执行人张双年、张双全、张亚琴、张亚文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25日生效,判决被告张双年、张双全、张亚琴、张亚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军华将某小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张旺生变更为原告杨军华,被告张双年、张双全、张亚琴、张亚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华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该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双年、张双全、张亚琴、张亚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于2013年7月11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被执行人将将张旺生名下的位于雁塔区某小区X楼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产权证雁塔区字第**)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军华名下。现该局已受理,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