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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小战与西安今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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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战,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今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小战与西安今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今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执行费1827元交至法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在6月20日前,被执行人先还款5-6万元案款。2、其余案款在3个月(即10月1日)以前还完。3、最后一次还款时,双方协商利息一事。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5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张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