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静,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通湖草原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忠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静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通湖草原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通湖草原旅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静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通湖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通湖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案款63185.21元及执行费848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何静,申请执行人何静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郭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