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淡淑玲。被执行人陕西长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淡淑玲与陕西长宁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12584.54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三、双方同意案件报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8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