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灵芝,女,汉族,1977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张仙琴,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任和睦,男,汉族,1955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任超,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任凯,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郑静,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生。
申请执行人赵灵芝与被执行人张仙琴、任和睦、任超、任凯、郑静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灵芝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32.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将全部案款4732.5元缴至本院。现该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赵灵芝,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