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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马兆麟与吕英霞分配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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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兆麟,男,汉族,1996年8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保国(系申请人之父),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英霞,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马兆麟与被执行人吕英霞分配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5)雁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吕英霞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兆麟的执行请求未全部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款40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英霞将为其子马兆麟办理的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40000元交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马保国,现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该4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1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