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秀利。被执行人任亚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3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任亚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230元依法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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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秀利。被执行人任亚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3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任亚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230元依法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