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雷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帐户上的存款48595元予以扣划,直接划至本院在银行设立之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