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承办建设施工工程也被四十多位农民工起诉并已申请执行,其本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0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