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其以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财政所─任某某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财政所─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帐户上的存款900元予以扣划,直接划至本院在银行设立之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