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亚妮,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吕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吕亚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9262.5元,至今分文未付,又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0088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