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吕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晋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吕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6581.9元,至今分文未付,又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0084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