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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王亮、李荣军、康秋莲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8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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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西华门1号。负责人常磊。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李荣军。被执行人康秋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3820号执行证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军将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城西区嘉华小区8幢10101号、建筑面积160.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1-22065房屋予以借款合同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荣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城西区嘉华小区8幢10101号、建筑面积为160.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1-22065的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李荣军、康秋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