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西华门1号。负责人常磊。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李荣军。被执行人康秋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3820号执行证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军将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城西区嘉华小区8幢10101号、建筑面积160.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1-22065房屋予以借款合同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荣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城西区嘉华小区8幢10101号、建筑面积为160.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41-22065的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李荣军、康秋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