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任家寨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某集体经济收益8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村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